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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10:202020-06-17 浏览次数0

苏编办发〔2013〕3号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教育局:

 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已经省编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全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制定如下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公办幼儿园,具体包括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
  二、班级规模
  小班(3至4岁):20-25人。
  中班(4至5岁):26-30人。
  大班(5至6岁):31-35人。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三、机构设置
  教育、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一起,按照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的要求,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结构,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对于规模过小的公办幼儿园,要进行适当调整合并。
  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审批手续。
  四、编制配备
  公办幼儿团教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按师生比1︰16的比例核定,主要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放宽师生比。
  在按照标准逐园核定的基础上,以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总量为基数,可核增5%的调节编制,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寄宿制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公办幼儿园。
  保育员、炊事员、保安等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上述人员及编外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核定补助。    
  原在编在职公办幼儿园保育员等教职工以及经培训合格转入学前教育的公办中小学富余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人退编收。
  公办幼儿园园长实行专兼结合,6个班以下的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可增配兼职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公办幼儿园可配专职副园长1名或兼职副园长2名。
  五、机构编制管理
  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由举办单位根据本标准提出具体核编方案,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保证每所公办幼儿园都有适量事业编制。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幼儿园布局调整等情况,对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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