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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07 17:562015-12-07 浏览次数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精神,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1号)和省编委《江苏省处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苏编〔2015〕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使用管理的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引进各类人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适用本意见。

二、编制使用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均只减不增,市直及县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本年度人员入编总数小于上一年度人员出编总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空缺编制和职位(岗位);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有相应领导职数、职位空缺。

(二)用编控制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必须在用编计划内进行。凡职能弱化、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的,不得使用空缺编制,超编满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公益类事业单位空缺编制优先用于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冻结,人员只出不进。

(三)协作配合原则。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住管好,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编制使用管理的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牵头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用编计划并实行动态管理,办理日常用编审核和人员进出编手续; 健全完善全市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预审制度;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招聘、交流、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的审核办理。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凭证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凭证及有关规定,负责核定预算、核拨经费。

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协同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用编计划审核工作。

四、编制使用管理的工作程序

(一)年度用编计划管理

1、用编计划申请。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职能任务需要和空编空岗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用编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市编办。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用编计划,由县区统筹研究确定, 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编办;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编计划的, 可在当年7月份按照上述程序集中向市编办提交申请。

2、用编计划审核。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市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用编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编委会审定后,行文批复下达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用编计划。

(二)日常用编管理

日常用编原则上控制在年度用编计划内进行。

1、人员招录(聘)及公开遴选、选任。用人部门(单位)提交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核并商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后,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再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招录(聘)和公开选调手续。

2、人员调配。由用人部门(单位)提交用编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再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调配手续。

3、政策性安置。按有关规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后提出人员安置方案,机构编制部门向用人部门(单位)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安置手续。

4、其他。市委管理干部的调整,机构编制部门凭市委、市政府任职文件,及时向用人部门(单位)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

(三)人员入编管理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人手续后,用人单位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和进人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然后再办理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等手续。

财政部门依据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核定工资凭证和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凭证,对新进人员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四)人员出编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调出、退休、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应在变动后10个工作日之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财政部门依据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核定工资凭证和机构编制部门的出编凭证, 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预算。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把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落实。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用编计划申报、编制职数预审备案和出入编手续,严格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月报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数据的动态监测和研判分析。

(三)严肃工作纪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因未及时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而造成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失真或“吃空饷”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单位自行负责。对违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县区应按照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编制使用管理工作。

七、本意见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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