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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7 17:542015-12-07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核定,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组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精神,按照省编委《江苏省处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苏编〔2015〕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审核工作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严控总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审核的范围和对象:市、县区明确为正、副科级的行政和事业机构及需核定的正、副科级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按规定报省审批。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以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信息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五条  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审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是否符合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编制管理是否符合控编减编要求,是否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是否符合机构性质、规格,以及职务名称、级别、数量规定;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健全和完善市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县区科级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名录数据库,适时更新,实现市、县区联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科级机构设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严禁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

市直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县区机关正科级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与调整,由市级机关或县区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审核,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批准。

市级机关正科级内设机构、县区各部门所属正科级事业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以及市、县区副科级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包括各类派出机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或县区提出申请,报市编办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控编减编规定。行政编制控制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限额内,事业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只减不增。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遴选工作人员及政策性安置应制订年度用编计划,报市编委审定后实施。招录(聘)、遴选计划不得超过单位的空编数,并应当为政策性安置适当预留编制。政策性安置计划应结合部门职能配置、编制余缺、自然减员等情况,强化空编单位的安置责任,调减满编、超编单位的安置任务。严格编制日常管理,新进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并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县区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新设科级机构时,应同时提交科级领导职数核定的建议方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由市编办审核,县区原有机构需要调整科级领导职数的,应事前向市编办备案,市编办依据职数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反馈意见。

县区已按规定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但尚未核定科级领导职数的机构,应按照上款程序规定,本着从严掌握、应核尽核的原则予以核定。

县区机关领导职数原则上不实行党政分设,副职一般1-3名,挂牌机构、机关内部的群团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第十条  市编办依据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县区科级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事项调整的,由县区编办汇总本月情况,于次月5日前向市编办提供相关情况和依据,市编办在10日前调整县区科级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名录数据库的相关数据信息。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市编办应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科级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情况,为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审批设立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超编制进人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调任、核定工资等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审批设立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除责成整改、纠正外,视情节约谈相关责任人或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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